社会上偶尔会有一些临时起意造成的恶性事件(激情作案)。比如 2024 年 10 月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,现场造成 30 岁左右的年轻夫妇和不满一岁的婴儿身亡,碰撞时速 128km/h 左右,碰撞前肇事司机与副驾的女朋友发生了争吵。比如 2024 年 11 月份珠海体育中心驾车撞人事件,造成 38 人死亡,47 人受伤,官方认定的作案动机是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,两个多月后肇事者被执行死刑。比如 2024 年 11 月江苏某技校发生的持刀伤人案,本校一学生因实习受到不公正对待投诉无门,在学校中无差别袭击,造成 8 人死亡,17 人受伤,两个月后肇事者被执行死刑。
人们对这些事件的评价都很一致,这些人太坏了!必须死刑,要不然怎么抚慰人心!笔者认为,这些人的“坏”的成分,不是发生这些恶果的充要条件,也就是“坏”这一个原因,并不一定能够导致这些恶果。同时,这些“坏”的成分,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些,或多或少。
这种激情犯罪导致的恶果的充要条件是:
一个问题是,我们认为肇事者需要对这些恶果负责,为什么?因为人们普遍认定自由意志是存在的,也就是我们可以做选择,可以选择不肇事,可以选择肇事。这点是有待商榷的,至少我们的行为不是由我们的精神完全决定的,有决定论的成分在。此处不讨论法律执行层面的东西,只讨论正义、责任。从造成恶果的条件看来,每一个条件都需要分担一些责任。比如,性格,是由先天因素、家庭、环境、自己共同决定的,社会层面要不要考虑基于基因的优生,家庭得负责任,社会教育也需要反思;比如让他们崩溃的人,他们也有责任,而且很大;比如运气成分,社会上有没有人、机构能阻止案发?如果没有的话是否是一种政府职能的缺失?如果有的话是否是该机构的失职?
目前法律只会谴责、惩罚肇事者,笔者认同对他们的谴责、惩罚,同时笔者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。舆论也认识到肇事者以外的肇事因素,比如大家经常会说:“现在出门要小心了,避免与别人发生冲突,现在经济环境不好很多人没工作,一个人很可能在崩溃边缘。”在这里,大家就隐隐认识到“经济因素”需要对这些事故负责。
“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”,这句对法律的宣传,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代表的正义性是有瑕疵的。笔者从法律的原则、执行两个层面分析其不正义性的体现。从原则上来讲,对于富人、穷人(为方便讨论,简单划分),富人更有能力培养性格良好的后代,所以对于同样的恶果,更正义的做法是,对富人的惩罚应该更严厉;从执行上来讲,富人有能力请到更好的律师,在庭审阶段占优势,所以法律对于富人是更有利的。
在现有规则都改变不了的前提下,我们如何能更好地生活呢?
对这些事件,笔者想说一句:他们不是坏得恶贯满盈,他们是绷不住了。
希望我们都能绷得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