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吃饭回家的路上,在一个红绿灯路口,突然听到一女的骂:“傻逼吧!不知道让人!”旁边的人都望过去,一辆共享单车和一辆黑色轿车挨在了一起,我以为撞上了,但骑车的女子蹬一脚就走了,应该是没撞上。车右拐后路过该女子,又被骂了两句傻逼。
在刚才那个路口,机动车右转,自行车过斑马线,双方都是绿灯,都可以前进。同时,交规规定机动车在斑马线处需要礼让行人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 38 条);骑行自行车过斑马线时,应下车推行(第 70 条)。所以,机动车、自行车都违法了。在北京,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一般不会处罚,出了事故才会处罚机动车。南方很多城市的处罚力度比北京大,所以机动车都很规矩地礼让行人。
除了法律层面,还有其他几点可以谈论的。
这个女的为什么会破口大骂?这不是个例,我之前遇到过几次类似的情况,基本上都是弱势方破口大骂或者竖中指挑衅,其中也有几次机动车还口的。个人猜测原因,一方面从法律上讲,大家都知道机动车应该礼让行人,但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做法同样不符合法律;第二方面从道德上讲,大众默认强势的一方应该礼让弱势的一方;第三方面从心理层面上讲,骑自行车的相较于开车的,会有自卑心理,同时,汽车的乘客是封闭的,自行车的乘客是完全暴露的,发生这种人群注视的情况,骑自行车的会更尴尬、更紧张,骂人能增加自己的底气,确立自己行为的正当性。
那么,在道德层面上,这种场景下,强势的一方是否有义务礼让弱势的一方呢?这里假设双方都没有争分夺秒的事情需要处理,耽搁几分钟也没事。先进行收益、损失分析。如果某一方先行通过,这一方会省下几秒时间,这不算收益、损失;这一方可能会获得心理满足感,另一方会感到憋屈;在各不相让的情况下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,这时候机动车会造成车辆财产损失,并需要赔偿对方的人身安全损失,自行车方会有生命危险;如果机动车礼让自行车,那么自行车会更快通过,安全风险小;如果自行车礼让机动车,自行车主会有较长时间处于危险之中,安全风险大。
现在,我用两种伦理理论分析下面三种行为哪种是正确的:“机动车礼让自行车”、“机动车与自行车互不礼让”、“自行车礼让机动车”。
第一种是边沁的行为效益主义。这是一种目的论,是一种伦理后果主义。该理论认为正确的行为就是使整体的幸福最大化的行为。对于“机动车礼让自行车”,心理方面,机动车的幸福感-1,自行车的幸福感+1,不会发生事故;对于“机动车与自行车互不礼让”,心理方面,机动车幸福感+1,自行车的幸福感-10(因为裸露,更尴尬),如果发生交通事故(假设 5% 的可能性),机动车幸福感-50,自行车幸福感-100;对于“自行车礼让机动车”,心理方面,机动车幸福感+1,自行车的幸福感-15,如果发生交通事故(假设 1% 的可能性),机动车幸福感-50,自行车幸福感-100。所以,三种行为的幸福感增减总量为:0、-16.5、15.5,所以,“机动车礼让自行车”是正确的行为。
另一种是康德的定言命令。这是一种动机论,是一种伦理形式主义。该理论认为正确的行为都具有正确的动机,且符合两个原则,一是可普遍化,也就是每个人都能这样行动;二是可逆化,也就是你愿意其他人也这样行动。对于“机动车礼让自行车”这条规则,先来考察是否符合普遍性,每个人都能这样行动吗?确实可以,会耽搁一些机动车的时间,但双方都比较安全。再来考察可逆性,我们愿意其他人这样行动吗?作为自行车主当然愿意,但是作为机动车主不一定愿意,但是考虑到自己骑自行车时也希望被礼让,所以也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则。对于“机动车与自行车互不礼让”这条规则,每个人都能这样行动吗?不能,这将会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大大增加,自行车方肯定是不希望机动车这样的,机动车方也不愿意。对于“自行车礼让机动车”这条规则,每个人都能这样行动吗?勉强可以,但是这样会使自行车更长时间暴露在危险的环境中,也会造成交通事故数量上升,自行车方基于心理尴尬、安全考虑,不希望机动车这样,机动车方可能希望这样,但是没有第一种行为那么安全。总而言之,“机动车礼让自行车”是正确的。
无论是行为效益主义,还是定言命令,分析结果都表示“机动车礼让自行车”是正确的。同时,不表示任何情况下强势方都需要礼让弱势方,这个讨论比较复杂,有机会另行分析。
如果作为“骑自行车的”,这个结论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呢?伦理原则只有在普遍被接受时,才具有现实意义。在南方这些处罚严格的城市,这条原则被普遍接受。在没有处罚此行为的城市如北京,这条原则没有生效,我们知道这条原则是正确的,但处于弱势方时,我们更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,不要与机动车硬碰硬。
参考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