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些人认为,精神享受优于肉体享受。前者的例子是,从读书中得到快乐,后者的例子是,从吃饭、性交中得到快乐。究其原因,一方面是人人都能有肉体享受,但却只有付出更多努力、智商优越的人才能有精神享受;另一方面,精神的影响力更广泛,这方面的努力,设计了整个世界;第三方面,精神方面层次较高的人,在社会上成功度比较高,他们掌握的宣传工具定义了这个鄙视链。
考察第一个原因,说服力没那么强。如果肉体、精神享受如果有层级的话,低级的享受,不需要太多的努力、智商就能获得,比如人人都会看展、读书,高级的享受,无论是肉体、精神,都需要很强的能力,比如日本 av 第一人加藤鹰的技巧,能让男女方都获得很高的肉体享受,极少有人能达到这个境界。
考察第二个原因,似乎说明“精神享受要优于肉体享受”,但这个结论要通过社会来显现。如果一个人不对这个精神造就的世界抱有感激之情,如果一个人抛却社会价值评价个人价值,那么在他的个人价值评价中,精神享受与肉体享受没有高下之分。同时,精神的影响力更大,在社会上的体现不一定是积极的,比如纳粹的屠杀,所以一个人很可能痛斥精神造成的社会设计,而不是感恩。如果增加对人类智慧的希望,那么我们希望整个社会是越来越好的,社会整体变好就得通过精神层面来实现,从这点上来说,这个原因是可以接受的。
如果只考虑对“真”的追求,我们只接受第二个原因作为论据。
第一个论据是,精神的愉悦与痛苦,最终要体现在肉体上。对于精神愉悦感,肉体会分泌多巴胺、内啡肽等激素,让我们觉得很爽;对于精神痛苦感,比如大脑疲倦、炸裂的感觉,明显是体现在肉体上的。如果精神痛苦的情况下,肉体分泌多巴胺,那么就不叫痛苦了,只能叫精神愉悦。
第二个原因是,伦理学中的原则是从肉体中发展而来的。伦理学的两个出发点(相当于公理),一是仁慈原则,不必要的痛苦是错误的,二是正义原则,平等的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,之后才能依靠逻辑推论出各种伦理学结论。我们来考察这两个原则是否和肉体相关。第一个原则,明显是的,从对第一个论据的证明中可以得出;第二个原则,平等地对待,最终也要体现在精神、肉体的愉悦(奖赏形式地对待)与痛苦(惩罚形式地对待),进而可以转化为对第一个论据的证明。
特别说明,上述两个原则并不是在所有的伦理学理论中获得承认的。这里想表达的是,包括伦理学的任何哲学领域,都是从无法证明的前提(公理)出发,得出其结论。没有前提,哲学家将会一无所有。而伦理学前提的选择,是和肉体相关的。其他哲学领域前提的选择,也和个人气质有关,个人气质是肉体强相关的。(逻辑学的公理相对客观,能获得公认,有待考察,先在此结论中排除)
尽管精神享受最终会归于肉体享受,但不代表精神享受等于肉体享受。
原因之一,先来看一个例子,芯片的主要原料是硅,沙子中有很多,但芯片肯定不等同于硅,也肯定不等同于沙子。所以,“能归于”不代表“等同”。
原因之二,这两种享受带来的全面的结果是不同的。精神享受往往带来很多的“副作用”,影响更广(积极的、消极的),比如建设了这个复杂的工业社会,每个人的生活更便利,肉体享受往往只对自己有意义。
原因之三,精神享受所归于的“肉体享受”,和肉体享受,是不同的形式,相同点只在于都是通过肉体来实现。前者是用内啡肽激素实现的,平淡且宁静,如山间涓涓细流,后者是用多巴胺实现的,躁动且火热,如喷薄的火山。(这里关于激素的所用的说明,并不严谨,后续有时间查询权威资料后再做详细说明)